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4-07-02 15:30:49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处分期一般为6-12个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期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12个月,在处分期间无违纪行为的,可以按期解除相应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启动解除处分程序,提前解除相应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受处分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的,可以延期解除处分或加重处理。

第二章  违纪处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符合应征条件但拒绝、逃避进行兵役登记、体格检查和征集的;因政治原因等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服役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体检、政审“双合格”后被确定为预征对象,拒绝服兵役的;

(八)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利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的,因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社区矫正或治安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除如数退还款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公安部门、学校安全工作部门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经教育后退赔,有悔改表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或作案手段恶劣,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窝赃、销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重犯或屡犯的,经教育处理后再犯的,不论作案价值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赌博,有下列行为的:

    (一)凡利用麻将、扑克或其它工具进行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或赌博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理;

(三)在赌博现场围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除如数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不足5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价值超过50元(含5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组织、策划、共同参与打架斗殴,违法储存危险物品、管制刀具,提供伪证,诬陷或诋毁他人名誉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共同参与打架、斗殴者的处理:

    1.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未造成伤害或轻微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或持械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残疾、致人死亡的,或持械打人致重伤、残疾或死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推波助澜,促使事态发展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当事者若能主动承认错误,揭发他人可酌情从轻处分;

6.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本人未动手打人,但对打架负有一定责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策划者的处理:

    1.出谋策划、鼓动、操纵他人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打人进行报复的,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3.对肇事者或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三)对违法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及管制刀具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提供伪证者的处理:

    1、颠倒黑白、编造歪曲事实提供伪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诬陷或蓄意诋毁他人声誉,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对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二条  违章用电、用火的:

    (一)违犯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自用火,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等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校园内吸烟、酗酒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次吸烟、酗酒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多次吸烟、酗酒的,经教育仍旧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因吸烟引发着火,或因酗酒滋事造成恶性事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节假日除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2-24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2-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2-24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2-24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12-24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违纪处分:

    (一)在考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7.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8.其它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男女交往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合下不顾影响,行为不得体的,应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调戏、侮辱异性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饭厅、宿舍、教室、会场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起哄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转借、私自涂改学生证、考试证等证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伪造证明,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学校各级领导、教师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纪律卫生检查工作人员按制度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未经允许,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夜不归宿或私自在非指定住所居住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于其它违反校规校纪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以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偷看、复制、贩卖、传播黄色书刊或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所禁止的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违反相关网络安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络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破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

6、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7、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

8、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

9、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

10、借用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11、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

12、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

13、其它利用网络侵犯单位、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五)从事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非法组织,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为逃避处分毁灭违纪证据、转嫁他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加以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

(四)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款)以上规定的;

(五)其它应该加重处分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

 (三)其它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一)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已达三个月及以上的,若在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提前解除其处分;

 (二)学生毕业时处分未解除的,按结业处理,结业后按期解除处分,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校将根据本规定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同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学校设立院、系两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院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学生处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员、系负责学生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团委书记、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组成,必要时相关辅导员应列席会议;系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由系主管领导、系负责学生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

 (一)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校授权系审批,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处分建议,报学生处审核后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系提出处分建议,并附有关违纪调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由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后,报学生处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并行文公布。

(四)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协调处理;

(五)处分决定书存入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其他学生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情况调查。学校在调查学生违纪情况时,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不因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学生一般性违纪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重大违纪(刑事案件)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调查;考试违纪、作弊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材料收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要证据充分、真实、客观,主要包括当事人(含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关于事件的陈述及申辩、主要见证人的证明、按照处分权限承担相等责任的各单位关于处分的研究讨论意见。

(三)处分决定。根据处分权限做出处分决定,并制作《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等其他必要内容。

(四)权益救济。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的处分,由系将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意见,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或者家长,学生本人应该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班主任或两名其他同学签字证明,以留置方式送达。因学生本人的原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送达的,则在校内公开场合进行公告,公告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章  解除处分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各系要跟踪管理,确定帮教人。对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内对其表现作出阶段鉴定,在受处分期满作出全面鉴定,填写《违纪处分学生考察表》《解除违纪处分审批表》,留校察看处分应由各系负责上报学校建议是否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满,应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给予解除:

(一)给予纪律处分后能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主动悔过;

(二)定期向班委、辅导员、系领导做思想汇报,并每月至少上交一次纸质汇报材料;

(三)填写好《违纪处分考察表》,班委、辅导员对每次考核情况应给予相应评价,在受处分期间,任何一次考核鉴定为不合格,纪律处分将延期解除;

(四)受处分学生应在教学、文体、社会实践、志愿者、创新创业等相关活动中,表现积极,解除处分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严格遵守日常纪律,恪守校园文明;

(五)受处分期间班委、辅导员或帮教老师要经常关心帮助受处分学生,做好跟踪管理,并在解除处分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执行一半后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学习刻苦,成绩明显进步,获得学院学生奖学金,或成绩递进30%及以上;

(二)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并获得院级及以上两次表彰;

(三)参加院级及以上专业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院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撰写社会实践报告获得院级及以上表彰;

(五)参加实习得到实习单位书面表扬或实习鉴定为优秀或毕业论文(设计)评定为优秀;

(六)好人好事被院级及以上媒体公开宣传报道;

(七)毕业就业到西藏、新疆或支边工作;

(八)获得院级及以上立功表彰。      

第二十七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或提前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系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考核报告及学生所在班级对该生的民主测评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在本系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收到解除处分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处代表学校作出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作出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后,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系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在系发布公告。

(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系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三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二十八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审批表》分别存入学院档案室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开具学习证明。学生在五日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册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其它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